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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安洪、刘俊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洪,刘俊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罗安洪,男,1981年9月6日出生,寻乌县人。被执行人刘俊昌,男,寻乌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罗安洪申请刘俊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4民初7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俊昌应支付申请人罗安洪案款118000.0元,承担执行费167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俊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