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陶承伟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承伟,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兰蔡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995号原告:陶承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68号之一文轩大厦12楼5-12号。法定代表人:周颂平。第三人:兰蔡刚,男,1983年11月19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案由: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2日待裁事项:原告陶承伟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陶承伟负担。审 判 长 覃可基人民陪审员 叶 青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