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3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李某。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