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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3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李某。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