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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西段8号1楼9楼。负责人陈如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普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