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372号原告魏某。被告高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笑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