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贺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侯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6年4月1日书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冀凤娴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