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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贺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侯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6年4月1日书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冀凤娴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