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91民初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197号之一原告: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李甫,系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金环,系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冬青,系公司经理。被告:栾宜海。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了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诉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栾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义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义 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晓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