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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先竹,曾文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5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16号。负责人孙谦,行长。委托代理人倪友贤、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智强,执行董事。被告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少俊,执行董事。被告张智强,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叶小青,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罗继秋,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大湖镇。被告张丽英,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少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李华梅,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先竹,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曾文超,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先竹、曾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先竹、曾文超所有的价值2580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先竹、曾文超银行存款2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檀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