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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甲,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218号申请人候某甲,女,2012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东湖区。法定代理人徐某某(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候某乙,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候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候某乙给付申请人从2015年9月至申请人候某甲独立生活,每月900元抚育费,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候某乙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候某乙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矿职工,系停薪留职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5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矿财务科下达协助通知书,从2016年4月起至2030年7月每月从被执行人候某乙工资中提取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