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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冯成、党兰花与王培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党兰花,王培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冯成,山丹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党兰花,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王培坚,张掖市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培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培坚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培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培坚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生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