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英权与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权,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郑英权。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上伊村下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旭东。原告郑英权为与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英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英权诉称:2011年11月6日,被告以建设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为1.8%。并于每月6日付一次利息。但被告在2011年12月8日仅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该笔借款,被告以投资合约为借口,以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为招牌,向原告借款,名义上是集资,实质上为民间个人借款。被告从2011年12月起至今,既不付息也不还本,一直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现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起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认定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投资合约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名为投资而实为以固定的利息作为回报的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向原告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以支付。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从被告停止支付利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英权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7日起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温州市鹿城颐心居老人乐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 铬人民陪审员 邵建海人民陪审员 温胜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