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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彬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曲文星,系该单位党委书记。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彬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