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077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8908D。法定代表人徐渝红,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高,女,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高鹏,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