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爱冬与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冬,王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135号原告杨爱冬,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王利芳,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冬诉被告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利芳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利芳所有的位于濮阳市京开路与古城路交叉口农村信用社家属院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及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902民初3135号濮阳市房产管理局: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豫0902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书,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按本院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豫0902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买卖、抵押等有损产权的登记。特此通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附:(2016)豫0902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902民初3135-1号原告杨爱冬,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劳动市场北门,身份证号码:410901198310154688。被告王利芳,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古城路农村信用社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0518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冬诉被告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王利芳所有的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利芳所有的王利芳所有的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李红权代理审判员黄佳楠人民陪审员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崔明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902民初3135-1号濮阳市房产管理局: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豫0902民初3135-1号民事裁定书,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按本院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豫0902民初313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解除对被告王利芳所有的王利芳所有的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特此通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附:(2016)豫0902民初3135-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902民初3135-2号原告杨爱冬,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劳动市场北门,身份证号码:410901198310154688。被告王利芳,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古城路农村信用社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0518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冬诉被告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杨爱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冬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杨爱冬承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利芳自愿承担。审判长李红权代理审判员黄佳楠人民陪审员李海娟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崔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