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246号原告: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曹文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赵丽丽,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四根。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号院*号楼**层1803.法定代表人:石留恒。原告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3元,由四川兴笨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