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福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生寿延、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福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生寿延,王海燕,于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97号原告平度市福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7号顶峰金融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杨永敏,公司董事长。被告生寿延,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海燕,被告之妻。被告于滨,农民。原告平度市福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生寿延、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具体,本院送达不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福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平度市福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纪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