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闫绩涛与卢兆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绩涛,卢兆虎,杜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709号原告闫绩涛,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松,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兆虎,住宾县。被告杜丽娜,住宾县。原告闫绩涛与被告卢兆虎、杜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佰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绩涛的委托代理人刘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兆虎、杜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理由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0日卢兆虎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2016年1月10日偿还,并给原告出欠据一份。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闫绩涛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闫绩涛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借据,用以证明2015年12月10日卢兆虎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0日。本院确认:闫绩涛举示的证据A,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卢兆虎与杜丽娜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0日卢兆虎在闫绩涛处借款20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2016年1月10日还款。欠款到期后,未予偿还。本院认为:闫绩涛与卢兆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卢兆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杜丽娜与卢兆虎系夫妻,对卢兆虎合法债务负共同偿还义务。故闫绩涛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兆虎、杜丽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闫绩涛欠款本金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卢兆虎、杜丽娜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闫绩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祥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