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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42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