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42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