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2016民初233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2336号原告:林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江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林某诉被告江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碧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9日,林某与江某甲自愿离婚。江某甲支付林某30000元作为补偿女方。当时江某甲支付了10000元给林某,剩下20000元承诺两年内给完林某。逾期后,林某要求被告给完20000元,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欠不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离婚后的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向原告支付20000元,但是要求原告抚养儿子江某乙。经审理查明:林某与江某甲原为夫妻,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江某乙。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协商于2009年10月29日在花都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2、婚生儿子江某乙(2001年07月24日出生)归江某甲抚养,林某不用支付抚养费。林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江某甲有协助的义务。3、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4、江某甲离婚后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给林某作为补偿……”。离婚后,江某甲没有遵守该《离婚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仅支付了10000元补偿款给林某,尚欠补偿款20000元没有支付,林某遂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林某、江某甲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亦无证据表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本院确认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江某甲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配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其在庭审中亦同意支付20000元给林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林某主张江某甲支付尚欠的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江某甲庭审中主张由林某抚养儿子江某乙,该请求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无关,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江某甲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离婚财产补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