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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二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查汉长与徐三坤、范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汉长,徐三坤,范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二初字第949号原告查汉长。被告徐三坤。被告范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汉长诉被告徐三坤、范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汉长撤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查汉长负担。审 判 长  朱元庆审 判 员  占婷婷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思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