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鄱民二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查汉长与徐三坤、范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汉长,徐三坤,范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二初字第949号原告查汉长。被告徐三坤。被告范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汉长诉被告徐三坤、范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汉长撤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查汉长负担。审 判 长 朱元庆审 判 员 占婷婷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思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