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4123-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5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123-4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唐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十二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54-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二十二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二十二案共计人民币1100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明星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每案人民币25元,二十二案共计收取人民币550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