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郑培阁与富裕县果树示范繁殖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阁,富裕县果树示范繁殖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郑培阁,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县果树示范繁殖场。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阁与被告富裕县果树示范繁殖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培阁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培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700.00元,由原告郑培阁承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