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深圳市阳光湾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江,深圳市阳光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61号原告陈明江,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阳光湾畔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辉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江诉被告深圳市阳光湾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原告已和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明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