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与刘随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刘随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742号原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文昌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命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卿。委托代理人卢桂青,焦作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随才。原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随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焦作市文昌办事处,属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