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706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