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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金玲霞、曾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金玲霞,曾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925���原告:吴建华,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70号开元山庄紫庭苑4幢3单元7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06124330。被告:金玲霞,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0924322X。被告:曾小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302283295。原告吴建华与被告金玲霞、曾小勇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