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锦与陈泽锐、陈镜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锦,陈泽锐,陈镜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泽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镜汉。再审申请人黄锦因与被申请人陈镜汉、陈泽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第一、其与被申请人陈镜汉于2013年8月5日签订的《桉树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陈镜汉出售给上诉人的桉树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九隆镇白鹤村委十队贵子岭、督产岭等处,以林业规划设计的采伐设计图为准,林木价格为1220000元。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林业规划设计的采伐设计图,无法确定出售林木的面积及范围,而且交付给其的林木不是位于约定的贵子岭、督产岭等处的;第二、其提供的录音光碟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被申请人陈镜汉说过其卖给申请再审人的林木是365亩,但实际交付的只有18.17公顷即272.55亩;第三,出庭证人白锐林、XX龙的证言证实,签订合同前,双方及证人一起对涉案林木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370亩,但林木砍伐后经过测量,结果只有280亩左右。其当初同意与陈镜汉签订合同,就是因为合同中约定出售的林木包括贵子岭、督产岭等处的林木,并且陈镜汉说过出售林木的面积是365亩,另外经过测量也是365亩以上,但被申请人实际交付的林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只有贵子岭一处的林木,面积仅仅272.55亩,远远少于约定的面积,故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再审申请人支付的林木款980000元已超过应付款项,不需要另行支付。综上,黄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双方签订的《桉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被申请人是否违约?本院认为,黄锦与陈泽锐签订的《桉树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陈镜汉、陈泽锐已按合同约定将其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九隆镇白鹤村委十队贵子岭、督产岭等处的桉树以1220000元出售给黄锦,并按合同约定办理《钦南区2013年伐区调查规划设计图》、六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陈镜汉、陈泽锐已履行了合同的约定。而黄锦采伐林木面积(272.55亩)亦与规划设计图载明的伐区范围、采伐许可证的面积相同,其已按合同约定采伐完林木并支付980000元,尚欠240000万元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黄锦在履行合同中未对陈镜汉、陈泽锐交付的规划设计图、采伐许可证提异议,现其主张采伐的林木少于约定的365亩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正确。综上,黄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庆强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万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 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