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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周某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山。委托代理人:刘吉权,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周某山的委托代理人刘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3月1日被告将位于元宝农场的土地(约60亩)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原告每年3月份交纳当年的承包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全家都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该承包地上,除了种植农作物外还在承包地上盖了50平方米左右的三间房屋用于方便管理承包地。原告承包经营第三年的时候,该地被强行收回,给原告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地上物等赔偿款合计180万元(地上农作物损失10万元、三房房屋30万元,大约50平方米,每平6000元,七年经营损失,每年估算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农场收回土地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山系旅顺元宝农村的职工,受旅顺元宝农场委托管理农场果园。2002年3月1日被告周某山与原告周某某订立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元宝农场果园老杜房后片承包给周某某经营,承包期内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全部由承包人负担。果园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期从200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止,每年承包费1400元,承包期间如上级征用土地一切负(服)从上级。合同到此终止。”原、被告签订该协议,并示告知元宝农场。周某某在承包地上种植蔬菜、玉米。旅顺元宝农场于2006年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做出(2006)旅民合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周某某返还土地。现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土地已被旅顺元宝农场收回。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土地农作物损失10万元,房屋赔偿款30万元,七年经营损失140万元,共计180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收条,被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此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某山签订的承包协议已被确认为无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剩余七年的经营损失14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地上农作物损失10万元,其自述为种植大葱,价值3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损失为10万元,因此,该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自建简易房屋的损失30万元,因原告并未取得建房许可证明,且也无证据证明简易房屋价值30万元,原告该请求也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永国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高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蕾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