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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秋生、张铁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生,张铁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铁桥,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11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铁桥的钻杆30根,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铁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铁桥所有的钻杆30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