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秋生、张铁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生,张铁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铁桥,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11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铁桥的钻杆30根,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铁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铁桥所有的钻杆30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