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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蒋伟,薛金霞,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183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583217-7,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钱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雷,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81317-x,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伟,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常州市。被告薛金霞,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薛骁(受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蒋伟、薛金霞共同委托),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11448-0,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谢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百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青阳支行)诉被告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达公司)、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蒋伟、薛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青阳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驰达公司;贷款于2015年2月9日发放,于2015年6月8日到期;贷款本金33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20日,结欠贷款本金330万元、利息254562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8.1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人的担保情况:蒋伟、薛金霞在33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裕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驰达公司应立即归还农商行青阳支行借款本息355456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蒋伟、薛金霞对驰达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裕华公司对驰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驰达公司、蒋伟、薛金霞、裕华公司认可原告农商行青阳支行的诉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青阳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利息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驰达公司、蒋伟、薛金霞、裕华公司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借款本息355456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蒋伟、薛金霞对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33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蒋伟、薛金霞、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