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冉志英与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志英,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399号原告冉志英,女,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街道88号1幢1-14。法定代表人曹雁飞。被告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鑫源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475-9。法定代表人曹雁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志英与被告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志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志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志英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