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琰珩与被告蒋金鹏、蒋桂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琰珩,蒋金鹏,蒋桂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琰珩,男。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金鹏,男。被告:蒋桂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琰珩与被告蒋金鹏、蒋桂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琰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琰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琰珩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