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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嘉峪关余福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嘉峪关余福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侯银泉。被执行人嘉峪关余福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峪关村林场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39686465-6。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余福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共计202900元。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军到庭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承诺配合法院申报公司财产,积极履行义务,后联系李军时,其手机关机,并拒接电话,报告财产令至今未向法院交付。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将相关执行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