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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某、乔某乙等与仇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甲,任某,仇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73号原告宋某。原告乔某乙。原告乔某丙。原告乔某甲。原告任某。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克华。特别授权。被告仇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吴泰闸路43号中油大厦五楼。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中英萃路32号永胜大厦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甲、任某与被告仇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甲、任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甲、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甲、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均由原告宋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甲、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