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春博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361号罪犯王春博,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扎赉特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7)准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2012年、2014年分别减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春博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虽缴纳罚金,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偏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博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萨茹拉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