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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美珍与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谭年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珍,谭年海,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273号原告徐美珍,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谭年海,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负责人陆伯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珍诉被告谭年海、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美珍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