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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温德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特9号申请人张伟民,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赫宝成,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温德林,男,33岁,汉族,现住突泉县。申请人张伟民申请温德林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张伟民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民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伟民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张伟民负担。审判员  侯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