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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建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法定代理人:董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建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明追偿权纠��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建明支付追偿款14737.6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建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建明的具体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巍执行员 郑希敏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恒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