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顺武与郑瑞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武,郑瑞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893号原告:赵顺武,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郑瑞利,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武与被告郑瑞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顺武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长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