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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秀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上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秀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平铁路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辖终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号。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中秀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号。法定代表人赵英鹏,总经理。一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平铁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负责人周学胜,项目部经理。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秀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2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铁建大桥公司上诉称,《合同协议书》第二十条明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中秀恒昌公司根据协议确定的施工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履行情况签订了《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上诉人认为《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签订意图之一是对中秀恒昌公司所完成合同义务的价值确认,第二是对上诉人履行合同所附付款义务进行明确。该协议不是新协议,其所承载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原合同所赋予的,该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终止原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仍然适用于该协议。即便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双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那么原审对本案亦没有管辖权。因为作为新的债权债务凭证,该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指明合同签订地。且合同签订地仅是双方可以约定管辖的范围,不是在没有约定管辖时法院确定管辖的规定范围。所以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虽明确约定《合同协议书》终止,但《合同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终止与否并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且被上诉人虽依据《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结算条款起诉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但《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的成立基础是《合同协议书》,双方争议的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款项的支付。据此,在《工程决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未对解决争议条款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天津中秀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天津中秀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