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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与被告王云龙、潘微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王云龙,潘微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5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法定代表人扈永利,行长。被告王云龙,现住扶余市。被告潘微微,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与被告王云龙、潘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