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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27号周某某与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浦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蒲海涛偿还周某某借款50000元、利息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判决书生效后,周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海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蒲海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本息65000元,定于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农历腊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4月20日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