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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潘圣伟与王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圣伟,王善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396号原告潘圣伟,居民。被告王善飞,居民。原告潘圣伟诉被告王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圣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善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圣伟撤回对被告王善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圣伟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笑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