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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10号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王兴江,男,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兴江双方已和解,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祥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