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英伟与被执行人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伟,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第543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人:何英伟,男,1972年5月26日生,无业,被执行人:高飞,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何英伟与被执行人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高飞给付原告何英伟借款本金2.2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