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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阮伟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伟,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伟。委托代理人:万进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法定代理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负责人:马永红,该公司经理。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阮伟因与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