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26号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大路****号。被告: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灵童,经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号神州嘉园26-1-401。本院受理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诉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本案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确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名称即为《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也是约定的武冷公司向吉泰公司购买板式换热器并向吉泰公司支付价款,以上情况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承揽合同迥然不同,可见,无论从合同的外在形式,还是从合同的内在内容来看,涉案合同本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吉泰公司故意曲解涉案合同性质,以承揽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不符,故本案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确定管辖。(2)本案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了交货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在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货地点,即承德工地,故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承德县。(3)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涉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承德县,因此,本案应由涉案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由涉案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板式换热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合同主要内容涉及特殊产品的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本案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被告石家庄武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