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9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国富、张燕忠等与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富,张燕忠,张雨欣,赵瑞东,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904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男,194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燕忠,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张雨欣,女,199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赵瑞东,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艳。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汪建军。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14号原告王国富、张燕忠、张雨欣与被告赵瑞东、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现在拍卖处理中,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瑞东、上海赫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富、张燕忠、张雨欣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第三条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黄为忠审判员 顾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