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民初4866戴宝彦诉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宝彦,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866号原告:戴宝彦。被告: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宝彦与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宝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