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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伦、任静与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伦,任静,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69号原告李志伦,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原告任静,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彬,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伦、任静与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伦、任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伦、任静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伦、任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 更多数据: